商會章程
陜西省廣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陜西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anx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廣東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陜西省投資興辦,經陜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經貿合作為目的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增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在陜西的廣東企業聯誼及商機交流,聯絡海內外廣東人士開展友好活動,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堅持依托黨組織發揮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政治引領和基礎統戰作用,引導全體會員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對社會的榮譽。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駐西安辦事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陜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自律,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二)協調廣東商人在陜西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三)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四)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六)組織會員和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創建和諧社會承擔社會責任;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廣東商人持有陜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
(四)自覺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自覺按商會規定繳納會費;
(六)遵守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并提交法人、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本會的下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獲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本會牽頭實施的合作項目有優先參與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當年會費不予退還。自動退會經理事會審定宣布后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審議理事會財務報告;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及收費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對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商會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最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研究決定商會的重大事宜,常務副會長以上成員和秘書長參加。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必要時可召開由副會長以上成員參加的會長辦公擴大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里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聘用)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但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全面工作,統籌協調本會內外關系;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出席有關會議和社會活動;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聘任人選須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聘任。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由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向登記管理部門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會議有質詢、建議監督權,不參與表決。
(四)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采用會員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也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財務審計,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電話:029-8986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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